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這里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那么2019年鎮(zhèn)江最低工資多少錢?鎮(zhèn)江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規(guī)定?以下為你介紹關于2019年鎮(zhèn)江最低工資的相關信息。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18〕173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從2018年8月1日起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qū)20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qū)18.5元。我市市區(qū)及丹陽市、句容市、揚中市均執(zhí)行一類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yè)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guī)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四)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請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鎮(zhèn)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7月19日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7月13日發(fā)布消息,
經省政府同意,
我省從今年8 月1日起
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后,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地區(qū)2020元,增加130元,增長6.88%;
二類地區(qū)1830元,增加110元,增長6.4%;
三類地區(qū)1620元,增加100元,增長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地區(qū)18.5元,增加1.5元,增長8.82%;
二類地區(qū)16.5元,增加1元,增長6.45%;
三類地區(qū)14.5元,增加1元,增長7.41%。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yè)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內容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